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吴如玉 石志宏
1月16日,极目新闻记者得悉,近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闻名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明公司损害刀郎著作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定,判定被告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明公司均承当侵权职责,一起补偿原告北京某音乐文明开展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75000元。
案情显现,某日,原告北京某音乐文明开展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几年前,湖北某文明公司在湖北省某地举行了“群星演唱会”,降央卓玛在该演唱会现场演唱了《西海情歌》,遂将降央卓玛和主办方告上法庭。
据了解,刀郎曾授权北京某音乐文明开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对《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顺》和《雨中飘扬的回想》等音乐著作,独家享有或办理授权著作的悉数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一起,刀郎在《授权承认暨声明书》中慎重声明,以上三首音乐著作其自己从未授权降央卓玛演唱。
法院审理以为,刀郎系音乐著作《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他授权,原告北京某音乐文明开展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办理授权著作的悉数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职责。被告方事前未获得案涉音乐著作《西海情歌》权利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演唱会的安排者和演唱者均未检查拟演唱的歌曲事前是否获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在此状况之下即安排演唱会,安排者和扮演者均有差错,两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著作的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定。
本案系宜昌首例因在商业演唱会上扮演别人著作而引发的损害知识产权案。法官提示,由扮演安排者举行演唱会,若需要运用别人著作扮演,则由该安排者获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演唱会的举行方对扮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或是否已获得授权并付出酬劳负有检查的责任。演唱者若不是扮演自己的音乐著作,而是运用别人著作扮演,也要先问举行方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不然,要及时同著作权人联络,获得授权并付出酬劳后才可扮演。
(来历: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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