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包合同联络。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合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政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来往账目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止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金钱合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政章。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政公章的实在性予以认可的一起以该财政章系公司法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当职责,但被告B公司陈说的确在其他事务中加盖过。
后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恳求:一、恳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向原告付出床品加工费521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丢失(以5211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践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核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政章系法人私刻为由回绝承当付出欠款的职责。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两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政章。且陈说“我方认可在账单上加盖财政章的实在性,的确在其他事务中加盖过”,据此,该财政公章实在存在,并已在被告的其他事务中予以运用。也就是说,该财政公章在被告对外事务上运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供给根据证明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政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实在意思表明。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政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而,对原告诉讼恳求法院予以认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应当供给根据加以证明,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在作出判定前,当事人未能供给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其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的结果。尽管被告建议财政章未进行存案,但其一起认可该财政章系实在存在且在其他事务中运用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许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资料中,关于己晦气的现实清晰表明供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关于财政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做如下提示: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洽谈在确认权利职责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只影响合同建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能。实践中,存在公司运用专用印章比方财政章替代公司印章的状况。
一、二者是何联络。
现在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含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括联络,即财政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排联络,即二者是并排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撑的是公章和财政专用章归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排联络。一般状况下,法院以为财政专用章有其专有功用,不具备缔结合同的效能。
二、在缔结合一起加盖财政专用章不必定导致合同不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则,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时合同建立。在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时,该合同建立。因而,假如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好该合同签字即收效或许一方当事人现已实践实行合同首要职责且对方承受,则加盖财政专用章不必定导致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状况下,与好心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能。
三、公司应当完善印章办理。
公司在办理运营中,应当加强对印章的办理,严厉适用范围。选用设置专门运用申请表、印章办理人员签定法令危险岗位承诺书等方法,下降印章运用危险。做好危险预判及应急处理计划,呈现法令纠纷时及时搜集根据资料,经过法令途径解决问题,将丢失降至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缔结合同能够选用书面方法、口头方法或许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建立。在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时,该合同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应当供给根据加以证明,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在作出判定前,当事人未能供给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其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许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资料中,关于己晦气的现实清晰表明供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来历: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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