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转载|小伙骑摩托湖南冲卡上高速后殒命宁夏,爸爸妈妈状告三省高速公路办理单位,法院判定……

liukang20244天前1009

2023年9月5日清晨0时36分许,晏xx驾驭车牌号为粤L252P7号一般二轮摩托车自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动身,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2023年9月6日15时9分50秒至15时10分,晏xx在行进至湖南省常德市常德东北柳叶湖收费站时,未收取卡便自收费站道闸横杆(道闸横杆处于落下状况),与路基护栏之间的缝隙中驶入高速。被告湖南高速公路公司作业人员阻挠未果,遂向柳叶湖交警队报警。后晏xx驾驭摩托车途径湖北省、陕西省、甘肃省,于2023年9月7日进入银百高速宁夏界。当日13时22分许,晏xx在行进至银百高速85公里加798米处时,因超速行进致使车辆与路途中心护栏产生磕碰,随后又与路途边侧护栏产生磕碰,构成晏xx当场逝世的交通事端。2023年10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办理局高速交警十八大队作出第640818120230000002号《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当事人晏xx驾驭粤L252P7号一般二轮摩托车违背禁令标志的违背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途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疏通的准则下通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五条:“只要一个转向车轮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当事人晏xx驾驭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轿车、风险物品运送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进超越规则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上行进的小型载客轿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越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越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越每小时80公里。”之规则,承当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现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为由诉至本院,恳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晏xx于2019年12月23日获得准驾车型为C1D的驾驭证,有效期止2025年12月23日。

又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9日撤回对湖北省交通运送厅高速公路办理局的申述,本院口头答应;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对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的诉讼,其他三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作出(2024)宁0323民初797号民事裁决书,裁决:答应原告晏x鹏、罗x撤回对被告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的诉讼。

被告湖南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恳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恳求,判定被告不承当补偿职责。现实和理由:一、被告湖南高速集团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本案交通事端产生地在宁夏盐池县区域,并非被告运营保护区域。事端摩托车在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收费站冲卡上路,该收费路段运营区域的保护运营者也不是我公司,被告与事端车辆没有任何牵连。(二)事端性质和职责人现已在《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中载明,我公司不是《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确认书》确认的职责主体,不该在本案列为被告。二、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承当职责的准则是差错职责准则,我公司在本案事端中没有差错,原告也没有举证我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何种差错。车辆从哪个高速公路进口进入与在事端路段产生交通事端不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联系。更何况,事端产生时,事端摩托车现已跨过了几个省,距离进入高速公路进口的湖南常德柳叶湖收费站1300多公里,与我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三、原告在诉状称事发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时,作业人员没有阻挠,过后也没有报警,与现实不符。我公司供给的依据显现,闯祸车辆二轮摩托车(车牌粤L252P7)系驾驭人晏xx系冲卡强行进入高速公路。

从进口处监控记载可看到作业人员小跑曩昔警示和阻挠,但其成心加快冲进路段。作业人员未敢强行阻挠防止构成两边的身体损伤。法令阻挠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进,对二轮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办和办理,归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职责,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对此没有查办权力。过后及时报警现已尽到了作业职责。柳叶湖收费站进口处设置有交通标志警示牌,其间有阻挠二轮摩托车进入的标志,运营保护企业已尽到提示职责。综上,原告把我公司列为一起被告,要求我公司承当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的补偿职责,既无现实依据也无法令依据,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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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陕西交控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劝止或阻挠晏xx驶离高速,应当由原告就被告负有阻挠职责承当举证职责。二、交警大队已确认由晏xx承当案涉事端的悉数职责,因而原告诉称的事端成果与被告没有任何现实或法令上的因果联系,原告对被告的诉请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宁夏交投公司辩称,被告对晏xx的逝世深表遗憾,但本案中办理单位现已尽到了安全保证警示职责,不该承当补偿职责,详细辩论定见如下:一、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被告不是机动车交通事端的主体,故原告申述被告主体不适格。、晏xx的逝世系因其成心导致,与被告不具有因果联系,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补偿职责无现实与法令依据。本案事端经宁夏公安厅交通办理局高速交警十八大队确认,晏xx驾驭一般二轮摩托车违背禁令标志指示,以147Km/h的速度超速行进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端产生的悉数原因,晏xx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晏xx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在2019年经过驾驭员训练获得了C1D驾照,其明知法令法规关于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则,但仍然驾驭摩托车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以超越每小时80公里的时速超速行进接连1300多公里,终究构成了事端的产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则“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构成的,行为人不承当职责”。本案事端的危害成果显着是由晏xx成心构成,一切结果应由其自行承当,与被告不具有关联性,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补偿职责无现实与法令依据。、办理部分已严厉按照法令、法规规则及国家、行业标准对案涉路段尽到了安全保证警示职责,不该承当补偿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因路途办理保护缺点导致机动车产生交通事端构成危害,当事人恳求路途办理者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路途办理者能够证明现已按照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或许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地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办理保护职责的在外。也即确认路途办理者是否现已实行职责的标准应当以法令、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当地标准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法令》第四十七条规则,公路办理组织、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分的规则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造巡查记载;发现公路崩塌、坑槽、拱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纳办法修正。交通运送部拟定的《公路沥青路面保护技术标准》(JTG5142-2019)其间第5.2.1条规则,日常巡查频率每日不宜少于一次,其间高速公路每日不该少于一次。第5.2.2条规则,日常巡查应首要查看沥青路面病害,以及易诱发路面病害或影响通行的积水、积雪、积冰、污染物、散落物、路障等状况。事发当日,保护部分已对案涉路段进行了巡查,并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处理,案涉路段建造时期就已在甘肃进入宁夏的两省交界处及各收费站进口设置了显着夺意图“高速公路阻挠摩托车通行”的禁令标志,结合高速交警部分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的确认,案涉路段标志标线明晰完全、路途平整,视野杰出,事端产生时路面无缺,枯燥,晏xx系违背禁令标志行进,以上充沛证明办理部分已依法实在实行了办理保护警示职责,关于巡查距离期间或许呈现的状况办理单位无法预见,亦难做到随时阻挠。四、原告以为办理部分对晏xx骑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行为应当随时进行阻挠阻挠不具有现实性。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吊销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施行方案的告诉》(国办发【2019】23号),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吊销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构成一个网,怎么共同摩托车高速公路通行办理方针由相关部分进行研究,晏xx系从外省驶入高速公路,半途并没有经过宁夏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入,被告不具有阻挠阻挠的客观性,假如要求保护单位不间断巡查也不实在际,也超出了办理者所负有的安全保证职责的合理极限。且依据《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所载,案涉路段小型车辆最高限速为120千米/小时,假定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晏xx,那按照交警部分确认的晏xx147千米/小时的行进速度,巡查人员即便是超速对其追逐堵截也纷歧定能到达将其安全阻挠的意图五、办理者的安全警示职责的鸿沟应依法合理界定,其内容不该泛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事例140号“私自上树采杨梅坠亡案”和141号“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全保证职责主体与内容上的限缩情绪。本案事端系因晏xx驾驭摩托车违背禁令标志驶入高速公路,且以147Km/h的速度超速行进的违法行为构成,办理单位已尽到安全保护警示职责,在此景象下若还要求办理者承当过度的职责及职责,实质上是“听任”违法行为,只会强化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关于削减交通事端、防止悲惨剧再次产生百害无一利。综上,被告既不是案涉事端的侵权人,也与晏xx不存在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合同联系,且办理单位已按法令规则尽到了安全保证警示职责,恳求法院查明现实,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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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以为,依据原告的诉请及现实理由,本案案由应当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胶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则的“未经许可进入高度风险活动区域或许高度风险物寄存区域遭到危害,办理人能够证明现已采纳满足安全办法并尽到充沛警示职责的,能够减轻或许不承当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三被告是否采纳满足安全办法并尽到充沛警示职责。

首要,关于高速公路是否答应摩托车通行,各地当地性法规规则并纷歧致,晏xx于2019年获得C1D驾驭证,作为摩托车驾驭员,在出行时晏xx应当对沿途各省高速公路是否答应摩托车通行进行了解;一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七十八条规则的“高速公路上行进的小型载客轿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越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越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越每小时80公里。”晏xx也应该知晓。

其次,晏xx系从柳叶湖收费站道闸横杆与路基护栏缝隙中驶入高速,此刻道闸横杆处于落下状况,其并未获得高速公路通行卡,且收费站进口处有显着的摩托车禁入的禁令标志,收费站作业人员亦进行了阻挠,但晏xx仍然强行进入高速,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是明知的,故晏xx明知违法而活跃寻求进入高度风险区域,听任或许要挟其人身安全的风险要素,终究因远程疲惫驾驭且超速行进导致案涉事端产生。第三,现阶段,为节省本钱和进步通行率,高速公路大部分均改为ETC通行+驾驭人主动取卡通行方法,此系高速公路运营组织办理方法和功能,应予认可,晏xx从无人值守道口驶入,一起被告作业人员也实行了报警职责。第四,晏xx在驶入宁夏界时,两省交界处显着设有阻挠摩托车通行标志,《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载明“该路段标志线明晰完全、路途平整,视野杰出……事端产生时路面无缺,枯燥。”自甘肃界至事端产生地址仅有30公里左右,因为摩托车车速过快,此种状况下要求被告宁夏交投公司及时发现晏xx在高速公路上行进并作出相应处理,明显不符合逻辑及常理。第五,法院判定关于公民行为具有必定的引导、标准效果,假如行为人对其行为不负有价值或价值较小,必然会添加该类行为产生概率。晏xx驾驭二轮摩托车违法驶入高速公路,接连远程行进1300余公里,事端产生时,车速达每小时147公里,远远超越了法令规则的每小时80公里,然后导致本案悲惨剧的产生,故案涉事端的根本原因在于晏xx。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三被告对晏xx驶入高速公路时未阻挠或未在行进过程中予以阻挠,没有尽到办理者的职责,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主张,实践上系要求高速公路办理人应当时间重视是否有不符合进入高速公路的人员或车辆,该主张明显不符合逻辑和客观实践,依据查明的现实和依据,本院确认三被告已采纳满足安全办法并尽到充沛警示职责,故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当补偿损失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条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晏x鹏、罗x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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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蔡爱国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安全提示:高速公路归于高度风险场所,不主张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进!
小伙骑摩托湖南冲卡上高速后殒命宁夏,爸爸妈妈状告三省高速公路办理单位,成果...原告1:晏x鹏,男,1972年9月16日出世;原告2:罗x,女,1978年12月4日出世。二原告系夫妻联系,系死者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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